潘某劳动争议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民事
案例报送时间: 2019 年 4 月 30 日
办理方式: 劳动仲裁
指派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宋慧敏
编 写 人: 宋慧敏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宋慧敏
审稿:(实名,逐级) 赵杏琴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工伤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法律援助、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条例、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司法局
地址: 杭州市富阳区春秋北路27号
邮编: 311400
电话: 63315129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潘某是某公司的在岗职工。2018年2月7日,潘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潘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潘某无责任。在受伤医疗期间,公司直接辞退了潘某,并停缴了潘某的社保。而潘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情况,后潘某的伤残经鉴定为工伤拾级。潘某与公司就工伤赔偿及赔偿金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潘某求助无门。后在咨询中通过向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接到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潘某的工伤及工作情况,认为符合援助申请条件,当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有着办理劳动案件经验的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宋慧敏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且向潘某了解案件情况及仲裁请求和公司的经营情况。援助律师根据潘某提供的农商银行的工资转账单,结合潘某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计算潘某进公司的时间,计算潘某的工作年限和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列明费用清单。考虑到本案潘某就医疗费、护理费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予以处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中仅要求公司支付工伤10级的工伤待遇及赔偿金。
开庭当天,在仲裁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是否系辞退进行了不同的意见发表,仲裁庭对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表示认可,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职工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也在约定的时间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及赔偿金。职工的权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案件点评】
从本案来讲,主要存在是职工受第三人侵害导致的侵权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的竞合,职工如何获得赔偿以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获得赔偿金的问题。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申请认定构成工伤。而职工在法院调解下,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但是职工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部分款项是未能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得到赔偿的部分,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因此职工以构成工伤伤残等级十级,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是合法有据的。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害,在医疗期内,公司直接口头提出辞退,并且停缴了该职工的社保,由此可知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经济层面、社会层面、稳定层面,至为复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需要高度重视的是,工伤事故的频发,致使工伤仲裁案件显著增加。工伤仲裁案件中往往伴随着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又涉及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等款项。案件处理过程中,并不仅仅是处理完一个案件即可,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更快地让工伤职工拿到相应的赔偿款项,因为仲裁裁决不是唯一途径,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或许能让工伤职工的利益最大化,并且获得利益最快化。
潘某劳动争议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 民事
案例报送时间: 2019 年 4 月 30 日
办理方式: 劳动仲裁
指派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宋慧敏
编 写 人: 宋慧敏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 宋慧敏
审稿:(实名,逐级) 赵杏琴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工伤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法律援助、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条例、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司法局
地址: 杭州市富阳区春秋北路27号
邮编: 311400
电话: 63315129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潘某是某公司的在岗职工。2018年2月7日,潘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潘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潘某无责任。在受伤医疗期间,公司直接辞退了潘某,并停缴了潘某的社保。而潘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情况,后潘某的伤残经鉴定为工伤拾级。潘某与公司就工伤赔偿及赔偿金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潘某求助无门。后在咨询中通过向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接到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潘某的工伤及工作情况,认为符合援助申请条件,当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有着办理劳动案件经验的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宋慧敏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且向潘某了解案件情况及仲裁请求和公司的经营情况。援助律师根据潘某提供的农商银行的工资转账单,结合潘某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计算潘某进公司的时间,计算潘某的工作年限和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列明费用清单。考虑到本案潘某就医疗费、护理费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予以处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中仅要求公司支付工伤10级的工伤待遇及赔偿金。
开庭当天,在仲裁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是否系辞退进行了不同的意见发表,仲裁庭对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表示认可,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职工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也在约定的时间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及赔偿金。职工的权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案件点评】
从本案来讲,主要存在是职工受第三人侵害导致的侵权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的竞合,职工如何获得赔偿以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获得赔偿金的问题。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申请认定构成工伤。而职工在法院调解下,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但是职工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部分款项是未能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得到赔偿的部分,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因此职工以构成工伤伤残等级十级,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是合法有据的。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害,在医疗期内,公司直接口头提出辞退,并且停缴了该职工的社保,由此可知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经济层面、社会层面、稳定层面,至为复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需要高度重视的是,工伤事故的频发,致使工伤仲裁案件显著增加。工伤仲裁案件中往往伴随着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又涉及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等款项。案件处理过程中,并不仅仅是处理完一个案件即可,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更快地让工伤职工拿到相应的赔偿款项,因为仲裁裁决不是唯一途径,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或许能让工伤职工的利益最大化,并且获得利益最快化。